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行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卫药〔2014〕7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就我市落实好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分工
[发布日期] 2014-04-04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卫生局;实施办法;购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