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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区卫生计生委: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规范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的服务行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2号)请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www.satcm.gov.cn)医政管理栏目工作动态中下载。   
[发布日期] 2016-08-03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保健;中医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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