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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二)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三)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应当提交由国家有关...(四)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合伙人...(五)新合伙人入伙的,应当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在分支机构登记后,将《合伙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国务院新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丰富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扩展了合伙人范围,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经营及登记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深入贯彻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切实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7-05-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登记注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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