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在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中,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一些合作社有名实、流于形式,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现就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8-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综合政务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