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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关于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摘要]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为进一步加强对兴奋剂的管理,为体育竞赛创造良好环境,现将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严禁化工企业生产销售、药品企业未经批准生产销售、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出口和未经备案接受境外企业委托加工蛋白同化制剂、肤类激素。
[发布日期] 2008-07-08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兴奋剂;销售;应当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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