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
[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规范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文件精神,现就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5-12-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登记注册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