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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前审查是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为进一步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违法广告的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日期] 2012-02-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广告监管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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