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52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第2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为了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认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是
[发布日期] 2011-04-21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保健食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