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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硕士研究生参加我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减免年限的有关规定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使各基地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更好的把握硕士研究生培训年限减免问题,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下列情况不予减免。 1.七年制硕士学位毕业生; 2.临床工作经历不足两年的科学学位毕业生。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最多减免一年,能否减免由各基地本着保证培训质量的原则,根据学员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1.就读研究生之前,有两年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临床工作经历者; 2.
[发布日期] 2010-09-15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减免;培训;学员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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