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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卫生计生委、审批局,委直属各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既关系到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
[发布日期] 2016-11-22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放射科、核医学、医学影像
[关键词] 职业病;卫生;危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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