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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批准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
[摘要]
市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要求,各医疗机构开展了一些规范内的医疗服务项目,但我市未定价格。我局根据成本测算情况,现就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申报,请予批准。 附件: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发布日期] 2011-05-10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服务项目;医疗;规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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