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
[摘要] 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办医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一)公民单独或者联合兴办的医疗机构;(二)机关、部队
[发布日期] 2010-04-15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办医;行政部门;卫生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