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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购置进口医用设备进行审核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有关企事业单位医院:    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采〔2008〕4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进口医用设备政府采购行为,各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市卫生局将对进口医用设备进行审核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发布日期] 2010-10-26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采购;进口产品;医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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