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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摘要]  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有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有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劳动能力有害的各种因素(包括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等因素)的总称;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有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第三
[发布日期] 2010-04-15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公共、环境与职业健康
[关键词] 职业病;卫生;有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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