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下发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医药学(协)会管理办公室: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2017年3月16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卫生计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181号),现就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本市和各区卫生计生部门依法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
[发布日期] 2017-04-06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鉴定费;收费;预防接种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