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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培训示范班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药监人[2002]68号)的精神,经研究,定于2002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在北京举办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培训示范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
[发布日期] 2002-05-15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示范班;参训人员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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