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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吊臂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列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医疗器械的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这些产品包括:一、医院用于搬运固定医疗设备的装置:设备吊臂、固定支架、延长臂、升降臂及仪器平台;
[发布日期] 2002-11-12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设备;医疗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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