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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余仁生(香港)有限公司:你公司在“北京晚报”发布的“保婴丹”药品广告,擅自更改经我局批准的广告内容, 误导消费者,给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造成威胁。根据《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从即日起,收回“国药广审(文)第
[发布日期] 2000-12-10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广告审查;广告;余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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