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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行署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报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0号令)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2003和2004两个年度各行署、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两年来,各行署、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实行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均取得了达标以上的良好成绩,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鸡西、七台河、黑河市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入了优秀行列。
[发布日期] 2005-02-1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行政;执法;责任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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