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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第四十一次省长办公会议的要求,为加强对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并实施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并落实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兑现政策、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等具体措施,确保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发布日期] 2004-10-0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信用社;领导小组;农村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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