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通报的通知
[摘要]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引发 爆炸事故通报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安委会,各市政府安委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10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立即将此通报精神传达至县(市、区)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企业。
[发布日期] 2012-11-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品健康与安全
[关键词] 安委会;烟花爆竹;储存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