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发布日期] 2014-06-17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购买;服务;政府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