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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兴安煤矿瞒报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摘要]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兴安煤矿 瞒报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龙煤集团、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兴安煤矿瞒报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发布日期] 2007-03-0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煤矿;事故;生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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