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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相关减免税标准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17-08-0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就业;退役;黑龙江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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