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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黑龙江省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制定的《黑龙江省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规定(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16-05-17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互市;边民;贸易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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