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限电设备、信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
[摘要] 职权名称 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限电设备、信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20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