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税收收入分享改革税收返还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市财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7号)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省对市县增值税(含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契税税收返还(上解)额下达你市县,通过2016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发布日期] 2016-12-0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市县;增值税;黑龙江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