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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黑龙江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的函
[摘要]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委员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电监办: 根据《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90号)和《黑龙江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黑环发〔2011〕36号)要求,请贵单位将上述两规划涉及的相关任务实施情况的终期评估报告(纸件和电子件)于2016年6月30日前提供给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 2016-06-01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持久性;十二五;污染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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