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请示
[摘要] 环境保护部: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哈尔滨市推进清洁能源使用有关工作的请示》(哈政呈〔2017〕108号),结合哈尔滨市近年来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黑政发〔2016〕8号)的相关要求,我省特申请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地域范围和时间规定如下: 一、执行地域范围 哈尔滨市全域,包括所辖各县(市)、区。
[发布日期] 2017-08-1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哈尔滨市;大气污染;执行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