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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转移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危险废物的函
[摘要]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出省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的复函意见(长环危〔2017〕25号),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转移100吨废有机溶剂(HW06 废有机溶剂与含油有机溶剂废物,900-403-06),100吨漆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900-252-12),100吨废弃密封剂(HW13 有机树脂类废物,900-014-13),100吨废乳化液(HW09 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900-006-09),100吨废过滤棉(HW49 其他废物,900-041-49)至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理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处置,许可转移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发布日期] 2017-10-1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转移;环境保护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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