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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的通知
[摘要] 关于确定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许可范围的通知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负有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职责,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除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以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或核名的;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     五、跨市、地区、系统的;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发布日期] 2007-03-2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品健康与安全
[关键词] 总局;安全;建设项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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