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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春河源头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函
[摘要] 省森工总局: 根据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伊春河源头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函》(伊政函〔2017〕137号)来文,我厅按照《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伊春河源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调整方案通过了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发布日期] 2017-11-02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所的;经营;伊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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