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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出版社、期刊社、报社,出版物印刷厂:     为了鼓励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1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07-08-01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印刷;出版单位;出版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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