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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范围的通知
[摘要] 省财政厅关于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纳入非税 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范围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10号)、《省财政厅关于办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的通知》(黑财行资[2009]1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行资[2009]13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
[发布日期] 2009-09-25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非税;收入;国有资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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