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70578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暂无提纲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关于依兰县小河沿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极端灾害性天...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龙江县开征污水处理费...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
关于对《哈尔滨电视台天鹅购物频道由数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中共黑...
对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对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18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种质;职权;境外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62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