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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印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摘要] 国家林业局: 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的规定,我省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一直由我厅按照国家林业局统一的格式编号印制,采取各市、县林业局和其他具有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单位统一到我厅领取的方式管理。
[发布日期] 2014-01-21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林业科学
[关键词]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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