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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
[摘要]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吉环函〔2017〕421号)收悉。
[发布日期] 2017-10-25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环境保护局;绥化市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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