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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吉卫监督发〔2016〕23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原省卫生厅下发的《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发布日期] 2016-08-26 [发布机构]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基础医学
[关键词]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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