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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依据和对照表
[摘要] 修订草案条文 立法依据 参考和说明 第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
[发布日期] 2014-04-03 [发布机构]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政策解读 [学科分类] 基础医学
[关键词] 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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