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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农合发〔2017〕1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3〕282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最高支付数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为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
[发布日期] 2017-01-17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大病;保险;医疗保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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