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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辅助器具配置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摘要] 京人社工发〔2015〕20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为更好加强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规范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针对《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6号)和《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京人社工发〔2013〕292号)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工伤职工因伤残的部位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可以到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
[发布日期] 2015-11-06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工伤;器具;辅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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