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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社保发[2016]28号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医[2014]189号)的文件规定,为做好2017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
[发布日期] 2016-08-31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缴费;参保;医疗保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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