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就发〔2012〕6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规定,现就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医疗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3月31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直接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的,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报销。
[发布日期] 2012-03-27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失业;生育;医疗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