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医发〔2016〕17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精神,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参保人员按规定生育的,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发布日期] 2016-09-20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生育;本市;保险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