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的公告
[摘要] 2013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纳税人权益,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现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和《说明表》后,应及时填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在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报送区县级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发布日期] 2013-03-27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地方税务局;核定;税务机关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