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摘要] 京民社救发〔2017〕4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5〕13号)、《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6〕15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提供的相关数据,制定本次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方案。
[发布日期] 2017-03-07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标准;救助;民政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