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医发〔2011〕12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本着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在同一地享受的原则,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符合本市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认定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可在本市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发布日期] 2011-05-20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本市;医疗保险;基本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