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医保发〔2011〕34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级公费医疗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办法〉的通知》精神(京政办发〔2011〕67号),现将市级公费医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实时结算医疗费用 已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参保人员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未持卡除外),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发布日期] 2011-12-16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参保;定点;人员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