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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医发〔2014〕18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度起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学生儿童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老年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无业居民由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60元,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
[发布日期] 2014-09-03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每人每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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