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工[2015]14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发布日期] 2015-06-25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护理费;工伤;调整 [时效性] Effective